商標獲準注冊后,商標所有人也不能疏于管理。如果商標所有人名稱或地址發生變化,或者需要縮減商品清單,應當向知識產權局提出變更申請。商標所有人可以在不改變實質要素的基礎上變更其商標圖樣。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如果商標所有權發生移轉,應當向知識產權局提出轉讓申請。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需列明商標專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同時列出轉讓的商品或服務清單。對可能導致混淆的轉讓,商標局有權不予核準。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商標注冊后要及時投入使用,并需注意保存使用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列明該商標的合同、發票、提單、廣告宣傳材料等。如果許可他人使用,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許可也應當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備案。在商標許可案件中,許可人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權利,被許可人應當履行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義務。
商標有效期屆滿,應當及時申請續展。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的申請日期起計算。商標續展申請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商標所有人支付額外費用后,可以在有效期屆滿之后的6個月寬展期內申請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