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意義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的規定下,著作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而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或支付報酬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另外,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即“三步檢驗法”:
1、判斷某行為是否已經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
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而著作權人行使其權利的同時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考量社會公眾與著作權人的利益平衡。因此,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應當以某行為已經構成著作權侵權為前提條件,如果根本不構成侵權,將沒有討論合理使用的必要。
2、該行為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
如果該行為已經影響甚至阻礙了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權利行使,該行為不應當或者已經沒有了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基礎。
3、該行為不應當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正當利益
雖然合理使用制度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定限制,但是不能損害權利人的正當利益仍舊是判定標準和前提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