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權和著作權的取得方式不同。外觀設計專利權由權利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著作權則在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向國家版權局提出的版權登記可作為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明。但差別在于,版權登記不向公眾展示,且版權登記不能直接證明作品擁有獨創性。
就“保護期限”而言,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申請日起十年。著作權若是法人作品則是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明顯長于外觀設計專利權。
就“保護范圍”而言,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以專利授權文本中的照片或圖片為準,且受保護的產品必須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或相近種類。而著作權不對涉訴侵權產品做任何限制,只要侵權產品抄襲了作品的表達方式,就可能構成侵權。著作權強調表達,不涉及具體產品,保護范圍比外觀設計專利權更大。
但在“維權難度”方面,著作權維權要更難一些。外觀設計產品的侵權認定中,權利人對專利產品的排他性強,無論被訴侵權人是否接觸或自主研發,都可以構成侵權。著作權則需要權利人舉證“侵權+實質性相似”,即舉證被訴侵權人曾經接觸或可能接觸作品,再經過比對達到實質性相似。因為著作權認可不同主體獨立創造出相同或類似作品,若被訴侵權人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自己獨立創造,則不會構成侵權。另外,外觀設計專利權在認定時,直接依據專利權證書或評價報告認定是否侵權。著作權在認定時,即便權利人提供版權登記證書,法院也需再次確認涉案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否有獨創性。所以,在維權難度上,著作權權利人承擔的證明責任更重。
外觀設計專利權和著作權都是對原創設計保護的常用手段,由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維權相對簡單,權利認定客觀,被權利人選擇較多。但某些時候,如果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維權遇到一些客觀障礙或不能時,尋求著作權保護不失為一條可行之路。且隨著《著作權法》(草案)頒布,著作權法定賠償額度從之前的50萬上升至500萬,勢必引導權利人更多走向這條維權之路。所以通過著作權來保護原創設計作品是未來越來越不可忽視的法律途徑。
當然,外觀設計專利權和著作權的保護都有其各自優勢和不足,一項原創設計既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又通過著作權保護是理想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