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定義
巴黎公約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物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該公約與《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一起構成了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和文化“軟實力”的兩個“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我國政府在加入書中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8條第1款的約束。
巴黎公約主要內容
1、保護范圍
《巴黎公約》規定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該公約還規定,對工業產權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應適用于工業和商業本身,而且也應同樣適用于農業和采掘業,適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產品.
2、國民待遇原則
《巴黎公約》規定,任何巴黎聯盟成員國的國民,在其他成員國國內應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或今后給予該國國民的各種便利,不論他們在各該國有無住所或營業所.非聯盟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成員國領土內住所或者有真實的正當的工商營業所者,享有與聯盟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
3、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系指以某一申請人在一個巴黎聯盟成員國為一項工業產權提出的正式申請為基礎,在此后一定時期內(6個月或12個月),同一申請人或者他的繼承人在其他成員國就同一工業產權申請保護時,該后來的國家應當把該申請人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視為在后來國家的申請日期.《巴黎公約》規定,即使作為優先權基礎的一個申請終被駁回,優先權仍然有效.
4、各國工業產權獨立原則
根據《巴黎公約》規定,各成員國授予專利權或者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各國均依據本國法律決定是否給某一申請以工業產權保護,在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時,其他國家對同一申請是否授予工業產權不應作為考慮的因素.
5、強制許可原則
《巴黎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強制許可的條件是,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權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批準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未實施專利且又提不出正當理由.
6、chiming商標保護
無論本身是否取得了商標注冊,各成員國均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拒絕注冊與chiming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
巴黎公約的主要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
1>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以本國國民能夠享有的同樣待遇。
2>對于非成員國國民的人,只要他在某一個成員國有住所,或有實際從事工商活動的營業所,也應當享有與該成員國國民相同的待遇。
2、優先權原則
1>在某個成員國shouci提交申請后,又在其他國家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權利繼受人享有優先權。
2>發明和新型自shouci申請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 6個月),進入其他國家享有shouci申請的權益。
3>前后申請專利的技術主題內容要相同。
3、專利獨立原則
1>一國對某項發明授予專利,其他國家沒有義務,也授予專利。
2>一項專利在某個成員國被授權、駁回、撤銷、 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其他國家提出的專利申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