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待遇原則
■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以本國國民能夠享有的同樣待遇。
■對于非成員國國民的人,只要他在某一個成員國有住所,或有實際從事工商活動的營業所,也應當享有與該成員國國民相同的待遇。
2、優先權原則
■在某個成員國shouci提交申請后,又在其他國家 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權利繼受人享有優先權。
■發明和新型自shouci申請日起12個月(外觀設計 6個月),進入其他國家享有shouci申請的權益。
■前后申請專利的技術主題內容要相同。
3、專利獨立原則
■一國對某項發明授予專利,其他國家沒有義務 也授予專利
■一項專利在某個成員國被授權、駁回、撤銷、 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其 他國家提出的專利申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