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類
發明專利: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對其改進而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適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專利: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授予條件
不授予專利的情形:
科學發現;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疾病的診斷
動物和植物品種;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3.專利授權之后可享受的權力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不同申請人提出相同申請,如何處理?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先申請的人。
5. 保護期限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