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發布《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發布旨在確保實現專利法鼓勵真實創新活動的立法宗旨,打擊和遏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辦法》第二條給出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定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列舉了九種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同時或者先后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二)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三)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五)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六)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后或異地提交的;
(七)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應對程序: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實審、復審程序或者國際申請的國際階段程序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得知,并初步認定存在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組成專門審查工作組或者授權審查員依據本《辦法》啟動專門審查程序,批量集中處理,通知申請人,要求其立即停止有關行為,并在指定的期限內主動撤回相關專利申請或法律手續辦理請求,或者陳述意見。
申請人收到通知后,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不服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并提交充分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經申請人陳述意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仍然認為屬于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依法駁回相關專利申請,或者不予批準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
申請人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審請求或者提起行政訴訟。